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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 区卫生健康委发布了
对于部分医疗机构刊出的公告
据悉,关系医疗机构停业高出1年
将给以刊出《医疗机构抓业许可证》
公告现实如下——
依据《医疗机构处分条例》第二十条:医疗机构破产,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刊出登记能够向原备案机关备案。经登记机关核准后,收缴《医疗机构抓业许可证》。医疗机构非因改建、扩建、迁建原因停业高出1年的,视为破产。《医疗机构处分条例引申详情》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,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。除改建、扩建、迁建原因,医疗机构停业不得高出一年。
以下医疗机构停业高出1年,给以刊出《医疗机构抓业许可证》。
现将刊出的医疗机构信息给以公示,公示时期为2023年12月25日-2023年12月31日。
公示期间,如单元或个东谈主存在异议,请于公示期内向昌平区卫生健康委据实反应。信函以寄件日邮戳为准。以机构形状反应问题的应加盖公章。以个东谈主形状反应问题的请签署的确姓名和单元,并提供说合电话。
特此告示。
开端: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、沙河邻友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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